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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莅、谭涛:马克思超越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历史性原则——基于对自然法非历史性特征的批判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

摘要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剥离与锻造历经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其中黑格尔法哲学为马克思创建新唯物主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准备。马克思一方面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历史性原则,并进一步对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特征展开批判;另一方面,他通过重新思考现实历史的根本规定、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市民社会的现代走向,将黑格尔的逻辑历史性推进到唯物史观视域中的现实历史性。法哲学背景的发掘为马克思超越黑格尔哲学的革命提供了更丰富的思想内容,进而完善了马克思从“副本批判”上升到“原本批判”的诸多环节与过程。

关键词现实历史性;逻辑历史性;法哲学;自然法;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中,他同黑格尔哲学的剥离是最艰难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而二者的纠葛就发端于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为核心的法哲学领域。现有关于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命题的研究,主要指向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原则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超越,但这种解释思路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主谓颠倒”只是刻画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外部对立,费尔巴哈颠倒黑格尔哲学之后无力给出唯心史观背后的社会历史内涵;第二,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尚未深入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背后的现实世界,按照他自己的说法,这一时期还只停留于现实世界的“副本”层面;第三,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只是实现了对黑格尔哲学的“破”,而真正的“立”还有待于新历史观的建构。因此,本文尝试从西方近代法哲学传统的演变线索中揭示法理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互动关系,通过黑格尔对自然法传统非历史性特征的批判和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历史性的再批判两个环节,从现实历史的根本规定、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市民社会的现代走向三个层次,发掘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中汲取的现实历史性原则。

一、现实历史的根本规定

近代自然法学说较早开启了对属人世界的探索,它将自由个体作为政治建构的目标,通过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社会状态的论证逻辑描述了现实历史的发生过程。后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批判了自然法传统以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二分为标志的非历史性特征,努力将法理世界的基础确立在伦理实体之上,因而使法理世界向现实世界的转变展开为具体的历史过程。但是,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历史性是基于绝对精神运动的逻辑历史性,它需要经由唯物主义的锻造而上升为改变世界的现实历史性。

(一)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特征

自然法利用“自然状态”概念构想人类历史的原初状态,从而为规则、秩序和法律的制定提供必要性论据。例如,霍布斯、洛克等人就将自然状态理解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以此说明自然状态必然要过渡到个人能够持存的社会状态;与之相反,卢梭则认为战争状态是此前的自然法学家“把人类只有在社会状态中才有的观念拿到自然状态中来讲”,而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人完全按照自然本性生存的状态,是一种还没有好坏、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前文明状态,后来,只是由于文明的进展才使人类堕落到社会状态,进而制造出各种各样实为“枷锁”的规则。与上述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自然状态相关,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个人既可能是恶的,因为“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也可能是善的,因为自然状态中人的怜悯心是“最普遍的和最有用的美德;人类在开始运用头脑思考以前就有怜悯心了;它是那样的合乎自然,甚至动物有时候也有明显的怜悯之心的表现”。 

在完成对自然状态的构想之后,自然法学家就非历史地将人直接“抛入”社会状态。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想要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自然权利就必须过渡到社会状态,但关于何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侧重。其中,霍布斯强调“生命权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保障”,而洛克则强调“财产权”才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保障。在关于如何过渡到社会状态方面,自然法学说普遍认同“社会契约”方案,差别只在于立定契约的手段是通过外在的法律,还是通过内心的意志。霍布斯和洛克强调基于个人同意而结成的“契约”,这样每个人都“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卢梭不满意以外在手段所实现的自由,他强调人拥有内在的自由意志,因此标志着社会状态生成的契约和法律必须基于全体人民的“公意”才能达成。深受卢梭影响的康德也将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作为其道德哲学和法权学说的核心,认为“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并且将法律的自由意志原则提升到先验哲学的高度。 

(二)黑格尔对逻辑历史性的论证

在研究自然法的过程中,黑格尔揭示了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特征。他将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对自然法的研究称为“经验主义探讨方式”,将康德、费希特对自然法的研究称为“形式主义探讨方式”。关于经验主义探讨方式,黑格尔批评他们依据社会状态中已经确立的原则对自然状态进行虚构。这种虚构一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制造出独立个人,但这种自然状态中原子化个人的制造往往是通过去除社会状态中个人的一切偶然因素,如“特殊的伦常、历史、文化甚至国家”,而“只剩下抽象的人跟他的基本能力”。与此同时,他们对个体身上的偶然性因素和共同性基本能力的规定没有任何标准。也就是说,他们所留下的东西“不折不扣就是人们为了说明现实中碰到的东西所需要的那些东西;后天的东西就是那种先天的东西的指导性原则”。另一方面,将自然状态预设为战争状态进而论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必要性,也只是“以社会和国家的名义设立了一个没有形式的、外在的和谐的空名”。因此,经验主义的自然法学家只是进行了“历史应当这般”的虚构。就形式主义探讨方式而言,黑格尔主要攻击他们理论中形式与内容相分离的局限性:“就其为纯粹同一性而言,这种形式的抽象直接就是纯粹的非同一性或者绝对的对立;就其为纯粹观念性而言,同样直接就是纯粹实在性;就其为无限物而言,则为绝对有限物;就其为无规定者而言,则为绝对的规定性。”黑格尔认为,康德纯粹追求立法的形式,至于法的内容则是可以任意选取的,比如财产权既可以从“有财产”出发,也可以从“无财产”出发。如此一来,“纯粹实践理性的立法的自律的崇高能力就在于这种同义反复的产物之中”。所以,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所追求的形式主义只能提供“现实应该如此”的教导。

基于上述观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尝试将法理世界向现实世界的过渡展开为具体的历史进程,从而以逻辑历史性原则对近代自然法传统加以重构。与近代自然法学家将道德和法律分开不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法”不只是市民法,还包括道德、伦理和世界历史等同样属于规则和秩序的东西。他认为,把后三者与前者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因为它们“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据此,黑格尔按照外在抽象性—内在主观性—逻辑现实性的思路构建其法哲学体系。作为法的起始点的自由意志必须首先从外在事物中获得定在,形成“所有权”,这就是同强调外在性的霍布斯和洛克相对应的“抽象法”环节。在抽象法领域中,人格作为自由主体只有当自身获得定在时才有可能,所以定在的单纯直接性是非自由。对于单纯直接性的克服只有在道德法中才能完成,卢梭和康德对应于这一阶段。道德法中的自我扬弃了外在性,“一切都以达到自我的明见、意图和自我的目的为旨归”,但善作为普遍目的只能在外部实存中得以实现。黑格尔接着指出:“道德,就像形式权利的更早环节一样,是个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法才是它们的真理。”所以,伦理法是抽象法和道德法的最终实现。由此可见,黑格尔通过为近代自然法注入历史性原则而克服其非历史性特征,但这种历史性主要是通过绝对精神自我运动所推动的自由理念而展开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逻辑历史性。

(三)马克思现实历史性展开方式的呈现

在面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遗产时,马克思高度认可黑格尔以辩证法形式蕴含的历史性内核,但对其唯心主义的神秘外壳表达了不满。黑格尔将历史的本质归结为“无人身理性”的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对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具体而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逻辑历史性原则过分相信法理世界对现实世界的理性规定,而疏于考察现实世界的真实内容与发展历程。很显然,作为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出发点的自由个人在历史中表现为现代国家的结果,出现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后而非之前。与此同时,抽象法—道德法—伦理法的展开过程也不符合历史顺序,最初的情况是各种迷信、习惯、风俗、道德和法律杂糅不分,此后法律才从风俗、道德等之中独立出来。此外,法律成为全社会主导的规则和秩序只是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完全实现。

与从每个时代中寻找某个处于世界之外或者超乎世界之上的范畴来解释历史的唯心史观不同,马克思强调“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马克思认为,历史活动“不是‘自我意识’、世界精神或者某个形而上学幽灵的某种纯粹的抽象行动,而是完全物质的、可以通过经验证明的行动,每一个过着实际生活的、需要吃、喝、穿的个人都可以证明这种行动”。具体而言,历史是以现实的人及其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生产劳动过程,历史是人类世世代代的物质性生产累积而成的产物。这一现实的人生产着物质生活本身,进行着新需要的再生产,延续着自身生命的生产,进而推动了社会关系的生产以及精神、意识的生产。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发展不需要超越感性世界的绝对精神作为推动力,黑格尔的逻辑历史性原则可以被人的对象性活动中生成的现实历史性所取代,而这种现实历史性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就具体展现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关系。

二、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

对国家形成的不同方案的探讨构成了理解国家本质的不同路径,究其根本,它们都是要回答国家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合法的这一问题。近代自然法传统主要基于社会契约论来考察国家建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理论上论证了法理国家的内在架构。黑格尔将国家建立在以普遍理性为基础的伦理实体上,提出了伦理国家的建构方案。马克思则基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则,充分关注到政治解放所缔造的现代国家,故而认为现代国家在本质上是政治国家。

(一)自然法传统建构法理国家的三种方案

自然法传统普遍基于社会契约讨论法理国家的形成,差别只是体现为订立契约的不同方式。第一种是霍布斯和洛克意义上的外在契约式国家。他们主张为防止原始共同体内部的相互斗争并且抵御外部力量的侵犯,人们必须走出缺乏固定法律和公共仲裁机构的自然状态,进而建立大家都承认并服从的公共权力组织。这一组织的形成需要人们同意订立将自然权利让渡出来的契约,形成一个统一的人格,“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 

第二种是卢梭意义上的内在公意式国家。他主张自由契约的根据只能来自个体内在的自由意志,而不应该由外在强力来实现。卢梭看到现实社会中所订立的契约往往只代表强者和有产者的利益,而对于弱者和无产者来说,他们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于是,他强调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富的契约,将个人意志提升到人民同意之上的普遍公意的高度。他指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种是康德和费希特意义上的先验哲学式国家。康德自觉地将卢梭的政治学说提升到先验哲学的高度,后来费希特继承了康德的法权学说。费希特坦言自己与康德在以下两点上是一致的:一是人们必须服从国家的权力,从而保证彼此的安全;二是国家组织只能建立在原始的契约之上,国家的权力在根本上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在费希特的法权学说中,国家从形式上作为拥有强制力的公共权力组织而存在。一方面,人们通过订立具有强制效力的“契约”来限制个人的原始的绝对自由,从而进入国家之中,由此“实现这样一种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能够强迫生活在一起的人们接受法权或他们大家必定都想要的东西”。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相对于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性,为防止国家对个体自由的侵害,人们需要通过选举产生民选监察官以监督公共权力,究其实质是“用一个绝对否定的权力克制一个绝对肯定的权力”。由此可见,自然法传统对国家本质的界定实为追求法权理念在现实世界中的实现,法理国家内含了应然的自由状态与实然的无序状态之间的张力。

(二)黑格尔伦理国家对于法理国家的批判

黑格尔批判近代自然法传统将国家建立在人人同意而形成的“契约”之上,因为契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个体的特殊性,但契约在本质上是从任性出发的。个人通过契约而达成的仅仅是共同意义上的普遍性,而非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所以,国家的本质不在契约关系之中。他认为,近代自然法传统只是“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黑格尔认为将意志确定为国家的原则是卢梭的一大功劳,但卢梭所理解的意志只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的意志”,即便普遍意志也只是“作为共同的东西”。因此,“单个人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偏爱所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黑格尔认为这种抽象的理性缔结的法理国家会造成最可怕、最残酷的社会动荡,对此只需看法国的情况便能证明。此外,黑格尔还批评了费希特在公共权力和个人之间制造的“双向强制体系”,他认为将主体和伦理完全分开的结果将会产生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双向强制体系”产生出一种静止状态,造成国家制度缺乏活力和生机。同时,由于个人利益纷争和人民素质不高,也会在对行政机关是否侵犯个人利益进行裁决时产生无休止的纠纷和动乱。

在对上述两者作出批判之后,黑格尔认为对国家本质的探讨应该从理念的层面上进行,即以概念的方式把握国家本质的现实化过程。黑格尔指认国家属于伦理法领域,它既区别于以人格概念为对象、同直接的外部事物打交道的抽象法,也不同于以内部的善和外部的无序世界的分裂为对象的主观意志法。所以,与作为伦理法的实体前两个阶段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关联,“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的独立性和普遍的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伦理和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现实国家的本质是伦理国家,并且黑格尔按照个体性—特殊性—普遍性的逻辑展开了国家内部的君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体系。但是,彼此独立的个体与国家之间终究还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来对抗这种外部关系之间的特殊物,“这个第三者现在就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是凌驾于独立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

(三)马克思政治国家对于伦理国家的再批判

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对黑格尔伦理国家方案的现实性表示怀疑,后来便以政治性重新规定了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虽曾在黑格尔意义上肯定过“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但完全不赞同黑格尔给出的君主立宪制方案。马克思指出,人民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真理,只有通过人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国家才能实现私人利益与普遍事务的统一。因此,马克思尝试用“真正的民主制”来替代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方案:“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资产阶级打破了封建制度对人的束缚和压抑,在使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得以充分释放方面发挥过关键作用,这一过程最重要的结果就是政治解放塑造了现代国家的政治性本质。但是,马克思同时也看到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个人在政治国家之中过着天国的和尘世的双重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基于对国家的政治性本质的认识,马克思将法与国家视为现代社会的“副本”,认为其真实性不是首要的而是派生的,政治国家只是作为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根据现实和历史材料认识到,直到私有制瓦解了共同体的组织原则,国家才成为独立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此时,马克思提示我们,国家作为共同利益的保障,作为市民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会使得一切规章制度都以国家为中介,获得政治的形式,因而容易产生一种法、观念和所有制等被国家决定的错觉。事实上,政治国家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根本上受制于市民社会的物质生产和内外关系,在本质上是第二性的派生物。为此,马克思清晰地描绘了现代社会的内部结构,从而彻底替代了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方案。他说:“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 至此,马克思超越黑格尔法哲学的全部努力都指向了对市民社会的内在解剖。

三、市民社会的现代走向

近代经济生活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市民社会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市民社会的兴起对近代自然法传统构成了巨大挑战,自然法学家们声称的自然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应当分属于每个人的权利最终沦为了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对此,黑格尔敏锐地觉察到经济领域兴起造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且尝试用“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伦理性方案来解决这一矛盾。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观点,但他同时认为,黑格尔将市民社会拉到伦理国家之中加以规范是一种观念论的倒退。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蕴含着自我革命的矛盾和力量,是现代社会真实的生活领域。于是,马克思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分析其内在矛盾,实现了对现代社会的“原本批判”。

(一)市民社会的兴起打破了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假设

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改变了原来的“家庭—国家”的二元结构,经济领域从传统的家政行业中独立出来。近代自然法学家由于时代和自身的局限性主要从理论上肯定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此证明资产阶级国家的合理性。因此,他们在理论上更多地强调享有抽象法权的“公民”及其无差别的同一性,而对现实生活世界中“市民”之间的具体差异却视而不见,换言之,“公民”与“市民”在自然法传统中被笼统地置于“个人”概念之下。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张力最明显的体现是: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家只得不断地重新讨论自然权利的具体规定,从而适应现实社会状态下的现实矛盾;另一方面,他们理解现实的态度主要是抽象的同一性,主张人皆生而如此。对此,最好的例证莫过于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认为:“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所以,劳动不仅成为财产权的合法性保障,而且还上升为人之为人的本质性规定,由此可以理解自然法传统为何如此强调劳动的积极意义。

不断地重新规定自然权利的背后指向了一个深层问题,即现代社会的根本原则与传统社会是同质还是异质的。从现实上讲,自然法学家对现代社会异于传统社会的革命性有充分的估量,举凡作为自然权利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作为人造之物的国家、作为政治建构目标的自由个体等等,无不显示出资产阶级对自身时代特征的历史性感知。但是,这些异质性因素在自然法传统中完全没有按特殊性展开自身。自然法学家论证资产阶级时代不是从与古典古代的差别出发,更遑论要接续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论传统,恰好相反,资产阶级时代一切理论的特征都指向“资产阶级的”等于“人类社会的”,因为他们相信只是到了资产阶级时代,一切问题才按照可理解的普遍理性化方式展开,这才是真正属于人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只需要按照理解现代社会的方式重新编纂即可。由此可见,自然法传统在现实中敏锐捕捉现代社会的异质性与在理论上强调无差别的同质性构成了鲜明的反差。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自然法曾经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发挥了重大的革命作用,但当资产阶级建立国家之后,它便无法应对从地域性、民族性、历史性展开的现实世界,特别是无力回应市民社会运转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

(二)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缺陷需要在伦理国家中克服

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产生的重大意义,他将经济领域纳入其法哲学体系以克服近代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并单独用“市民社会”一章进行阐释。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这个受造物属于现代世界,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遭遇到它们的正当性。” 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会产生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和相互交换的需要。因此,他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从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阐释群众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是在现代世界所产生的可作为现代世界之基础的科学之一”。 

真正属于黑格尔重要创建的“伦理法”部分包含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他强调市民社会的产生虽晚于家庭和国家,但在逻辑上却要作为家庭过渡到国家的中介。在此,黑格尔将自然法传统中的抽象个人历史化了——由于承担政治、经济、社会功能的活动单位已经由家庭转换到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于是“家庭成员作为独立自主的人相互对待,因为只有相互需求的纽带才把它们维系在一起”。实际上,黑格尔区分了为普遍目的活动的“公民”和照顾自己与家庭的“市民”。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作为各种需要的一个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一个混合体”,构成了包含各种特殊性于其中的“需要体系”。同时,个人特殊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同样追求特殊性的其他个人为中介而获得普遍性的形式,进而这种普遍性由警察、司法和同业公会加以保障。在此过程中,黑格尔指出:“同业公会的目的之为有限制、有限度的目的,在警察的外部治理中只存在着分离及其相对的同一。”因此,只有国家才是市民社会的真理。至此,近代自然法传统中的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之间的非历史性对立,被黑格尔推进到市民社会这一“外部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的历史性对立。具体而言,这种历史性的对立表现为市民社会的“形式普遍性”同国家作为“实体性普遍物”之间的对立。对此,黑格尔的方案是将市民社会归入理性化程度更高的国家之中加以解决。

(三)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本身蕴含自我解放的物质力量

针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方案,马克思首先指出:“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但是,马克思仅仅肯定了黑格尔发现的这一分离本身,对于黑格尔解决分离与矛盾的方案马克思并不认同。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意义:“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 马克思认为,在时代主题嬗变了的现代社会,自然法传统所谓自然权利需要被历史化到市民社会之中进行检验。这样的结果是,人权在市民社会中表现为代表个人私利的市民权利,所谓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无一不造成个体和类之间的冲突与对抗。马克思明确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 与之相应,政治解放的不彻底性也被突出地表现出来:“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所以,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伦理性方案只是用逻辑历史性批判了自然法传统的非历史性特征,在追踪市民社会的现代走向问题上,马克思强调要上升到现实历史性原则。

在重置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马克思逐渐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从而在“原本”层面上分析社会问题。马克思注意到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背后的现实世界本身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和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这种现实历史性原则,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了市民社会对发展生产力和促进世界交往有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看到市民社会蕴含了全新的内在矛盾——“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种对立表现为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并用其源源不断地再生产出反对无产阶级的物质力量。但马克思同时也看到了市民社会本身蕴含着自我革命的可能性,他认为,无产阶级作为“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蕴含着瓦解市民社会、消灭政治国家,进而通向共产主义的可能性,同时还强调了这种可能性需要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作为基础。

总之,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不只是进行了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主谓颠倒”,而且还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中引申出对自然法传统非历史性特征的批判,以及对黑格尔逻辑历史性原则的再批判,从而获得了理解现代社会的思想内容。通过上述两个环节,马克思以唯物主义的方式重现了被黑格尔头足倒置的历史世界,实现了唯物主义与历史观的有机结合,提出了进一步展开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空想社会主义批判的现实历史性原则。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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