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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莅:论马克思早年法学与哲学背景的内在统一——从大学到《莱茵报》时期的人类学视角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0年第9期

摘要从大学至《莱茵报》时期,法学与哲学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长期发挥着互动作用。一方面,马克思因深化法学研究的需要而转向哲学,大学期间的法学研究计划直接影响到博士论文的选题方向;另一方面,马克思从哲学上确证自我意识原则高于一切之后又因现实需要而返回法学实践中捍卫人的自由,《莱茵报》时期构成了他追寻现实自由的开始。在法学实践与哲学理论的双重影响下,马克思自觉继承并发展了启蒙运动的人本主义理念,并将它具体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相统一的人类学视角,此举奠定了马克思学说最根本的人学归旨。

关键词法学;哲学;人类学;人类社会;自由

在考察马克思早年法学与哲学背景的关系时,大学至《莱茵报》时期记录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思想单元。这一阶段不仅表现了他作为法科学子对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力,而且显示出他自觉以哲学为理论武器确证了人的自由具有最高价值,从而使法学与哲学两种思想背景内在统一。在这种统一过程中,马克思为自己的思考注入了鲜亮的人类学底色:一方面人类学扮演了马克思思想演进的推动者,将他思考问题的重心从法的形而上学引向人的哲学;另一方面马克思充当了人类学的实践者,将高扬人性自由的启蒙理念落实于改变现实的法学实践和哲学革命中。基于此,下文首先概论马克思大学期间的法学教育及其哲学内涵,然后揭示他从法学转向哲学的深层动因是为法的形而上学(乃至一般形而上学)铺垫人性根基,最后以《莱茵报》时期的法律实践集中展示他通过揭露现行法律的非人本质而将哲学上确证的自由原则推向现实。

一、概论法学教育的哲学内涵

对于马克思大学期间从法学到哲学的思想转变,我们需要结合历史材料详细分析,切不可做出他因厌恶法学的经验繁琐而走向黑格尔哲学抽象思辨的简单化结论。通过考察马克思大学期间所修课程及其与父亲亨利希·马克思的通信,我们将看到两个明显的事实:其一,马克思从波恩大学到柏林大学所修的专业课程是系统的法学教育,而从他1837年夏天接触到青年黑格尔派“博士俱乐部”,特别是1839年冬开始系统准备有关古希腊哲学的博士论文之后,并没有选修专门的哲学课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36-941页);其二,马克思在系统的法学训练中已经接触到作为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哲学,法学与哲学是他开启思想创造的双元背景。

从马克思波恩大学的肄业证书和柏林大学的毕业证书来看,他在大学期间接受了完整而系统的法学训练,主要内容包括五个大类:第一类是法学导论教育,如法学全书、《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第二类是罗马法-德意志法教育,如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史、普鲁士邦法;第三类是实定法教育,如欧洲国际法、刑法、教会法、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普鲁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继承法;第四类是自然法教育,如自然法;第五类是法律工具学教育,如人类学、逻辑学。以上表明,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的法学教育主要围绕历史、解释和体系三大模块展开,具有18—19世纪历史法学派运动的鲜明特征。其中,历史模块主要探索法的确定根源,解释模块主要讨论法的具体应用,体系模块主要创建法的大全体系。从1837年11月10—11日马克思给父亲的信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在大学阶段深受这种法学训练的影响,并尝试运用当时所学的知识去展开一项新的法学研究计划。按照他自己的说法,这项计划在当时已经写作了300张纸。(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7-11页)所以,我们将结合19世纪30年代的时代和思想背景来分析法学教育为马克思提供的理论视野。

首先,我们需要追问罗马法教育对于19世纪初的德国意义何在。

如果选择一个参考系来观察19世纪的德国历史,那么莱茵河彼岸的法国是最佳选择。在18—19世纪之交的历史转换时期,拿破仑凭借卓越的政治和军事才能一跃而成19世纪法兰西甚至是欧洲政治秩序的主要奠基者,而助力他名垂青史的重要举措之一便是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在法典的推动之下,法国军事力量所到之地便同时成为《拿破仑法典》的扩张之地,并且后者的影响通常更加持久深远。所以,与法国毗邻但政治军事实力远不如它的德国感受到了最直接的压迫力量——领土沦陷、内部分裂、法兰西自由思想传播等一度成为19世纪初的德国写照。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立法推动德国内部统一的法学革命便逐渐兴起了。对于立法,首要的工作是追溯法源,但一方面德国法学家深知日耳曼蛮族法和中世纪教会法根本不足以应对已然展开的现代社会,而另一方面他们又不直接接受《拿破仑法典》。鉴于上述双重原因,一直以罗马帝国帝冑而自居的德意志便将自己的法制前史径直上溯至罗马法,并希望通过重新解释罗马法来构筑德意志现代法律体系。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意见分歧,最明显的差异表现在强调日耳曼民族精神的历史主义法学和重视自然法精神的自由主义法学分庭抗礼,而马克思初至柏林大学第一学期《学说汇纂》课程的老师萨维尼和《刑法》课程的老师甘斯(Eduard Gans)正好就是这两种对抗力量的典型代表,据此我们有理由推测马克思直接感知到了这种张力。

然后,我们需要辨析马克思大学期间法学学习状况的基本特征。

对于马克思大学期间法学学习的成效,我们可以从他尝试构建的法学研究计划中窥见一斑。从形式上看,这个法学计划是典型的体系化法学构架:第一部分是法的形而上学,主要从先验视角规定法的定义和原则;第二部分是法哲学,包括形式法(或程序法)和实体法(或实定法)两个部分,主要探讨先验规定在罗马法中的具体贯彻。马克思与他的老师们一致认为罗马法最接近先验原则,因此最有可能为现代社会重新确立基本原则,而现行法律多是权威或习俗的产物。马克思在法哲学部分特别细化了实体法的研究内容,将其分为私法和公法两部分,并详细展开了私法的内容。对此,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主流观点已经意识到,“这是《拿破仑法典》在法哲学领域中的理论概括”。(李光灿、吕世伦,第40页)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法学和哲学是法科学子马克思必修的两项基本功课。其中,法学方法主要受益于萨维尼,而哲学的思想来源则比较复杂,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对于哲学,马克思曾在大学期间给父亲的信中说过,“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因为“没有哲学就无法深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7、11页)但是,马克思在初入柏林大学之际,并没有直接投奔笼罩普鲁士政治和柏林大学的黑格尔哲学。对此,他本人明确表示“我读过黑格尔哲学的一些片段,我不喜欢它那种离奇古怪的调子”(同上,第13页)。其后,科尔纽(Auguste Cornu)解释说:“马克思不是一下子就接受了黑格尔哲学的;他并不喜欢黑格尔哲学,因为在他的头脑里还充满着浪漫主义的理想主义。”(科尔纽,第79页)拉宾(Н.Лапин)则更直接地指出:“在三十年代中期很少有人看到黑格尔哲学的这个革命的方面。大多数人把它只看成是普鲁士国家的官方思想体系。马克思最初也是这样看待黑格尔哲学的。因此,他认为没有必要专门研究它,而只限于了解他所不喜欢的黑格尔著作中的某些片段。”(拉宾,第29页)

所以,在理想主义的思想倾向之下,马克思最先采信了康德和费希特的先验哲学,并自称大学期间法的形而上学计划“一切都是按费希特的那一套”,甚至在内容上比费希特还更加空洞,类似于一种“数学独断论”,而法哲学部分实体法详细展开的私法内容则“接近于康德的纲目”。(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8、11页)但是在研究进程中,马克思发现自己的计划存在严重的问题,其核心是应有与现有二元对立造成了理想主义在复杂的社会难题面前频频失语,以至于他不得不宣告自己以前的一切努力都是错误的。在经历这一困境之后,马克思尝试将自己的研究重心从先验哲学转移到面向现代社会的哲学(主要是黑格尔哲学),从而扬弃了大学期间的法学研究计划。

最后,我们需要揭示人类学课程给马克思提供了何种思想视野。

人类学在马克思大学时代主要作为一种法律方法学被讲授,因为作为学科的人类学在当时还远远没有形成。按照当代人类学家凯利(DonaldR.Kelley)的研究,在马克思大学时代的柏林大学,法学、哲学、神学、医学等院系都开设作为专业引导的人类学课程。其中,法学人类学一方面重视对人的动物学考察,接近于医学人类学的内容;另一方面尝试对人的道德选择、自由意志等方面展开探究,类似于神学人类学的内容。以上两个方面对人性的考察,都直接服务于法学家立法和判决的法律实践。(参见凯利)至于哲学人类学,除了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明确在理论体系中赋予人类学以地位之外,当时的德国哲学界已经充分彰显了人的理性主体地位。所以在不甚严格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人类学理解为居于西方传统理论科学——物理学与传统实践科学——伦理学之间的一种新视角,它代表着启蒙以降人类理性统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努力。

对于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法学系选修的人类学课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踪其授课教师斯特芬斯(Hendrick Steffens)的基本思想倾向。斯特芬斯师从谢林,主要继承了谢林的自然哲学研究。他的核心关注在于以一种思辨哲学解释自然界,认为自然界充满了灵魂和自然力,其实质是人类精神意识和自由理性的低级版本,所以他主张无机界和有机界、自然界和人类在根源上是内在相通的。对于他的思想特质,青年黑格尔派的机关刊物《哈雷年鉴》曾于1841年4月1日发表一篇杭奈博士的《斯特芬斯的基督教宗教哲学》,其中调侃到:“甚至在金属和无机物里面,他都能听得到人类的体验和感情,而在植物界和动物界的各种族类的感性生活里,他也看得到关于未来的预示:那时候,精神和自然界将处于更加完美、更加协调的统一中。”(转引自科尔纽,第90页)从马克思当时和后来的思想发展来看,论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统一性都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虽然找不到马克思对于斯特芬斯的直接评论,但这种人类学思路直指世界的统一性何以可能,这与马克思从康德-费希特式的先验论分裂转向黑格尔式的矛盾性统一是高度一致的。所以,在马克思从先验哲学向同一哲学的转变中,谢林哲学是否发挥了推动作用还需进一步研究。

至此,我们呈现了法科学子马克思在大学期间从专业角度把握德国现实的初步方案,这一点为他从实践科学视角进入哲学研究准备了前提。马克思此时的思路再现了罗马法学家的信念——“法学乃真正的哲学”,并且预示了法学对他的哲学创造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此后,马克思一方面从哲学角度为法的形而上学和一般形而上学铺垫人性根基,另一方面又从法学角度揭露普鲁士现行法律的非人本质,以此实现法学与哲学的深度贯通。

二、铺垫形而上学的人性根基

马克思在法律学习中逐步认识到哲学相对于法学的重要性,或换言之,哲学对于他当时的法律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理论武器。从马克思当时对自己法学研究计划的反思来看,他认为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最大的问题是应有与现有之间的对立,而第二部分法哲学的根本谬误在于将法的形式与实体视为两个互不相关的部分。对此,他决意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本身,找寻自然与精神的统一基础,因而创作了一篇24张纸的对话录——《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

历史上的克莱安泰斯(Kleanthes)是早期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其核心观点是通过辩证法、修辞学、伦理学、政治学、物理学和神学六个部分重建哲学体系。此举反映了马克思因遭遇法学研究困难而重建哲学根基的诉求,由此可以理解他为什么将这部作品称为“一部新逻辑学”。然而,这次思想实验的结果是超出马克思预料的,因为它竟然将马克思推向了一开始并不感兴趣的黑格尔哲学,以至于马克思用反讽的口吻说:“这个在月光下抚养长大的我最可爱的孩子,就像狡猾的海妖,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3页)事实上,这句话预示了马克思转向黑格尔哲学并非是一次性和直接性的,对此我们结合德国古典哲学的内在逻辑来加以说明。

关于马克思早年哲学立场的转变,研究中一直比较清楚的是作为起点的康德、费希特和作为终点的黑格尔,但是对这一转变的具体过程和复杂程度,不同研究者所强调的重心不尽相同。上文从黑格尔哲学在19世纪30年代的处境和马克思对它的态度两个方面揭示出,马克思走向黑格尔哲学不可能是无保留和无中介的,因此接下来就着力分析转变的过程和契机。

首先,帮助马克思打开黑格尔视野的人最有可能是甘斯。虽然目前没有从马克思的直接表述中发现甘斯推动他思想发展的言论,但不论从甘斯本人的黑格尔主义立场和自由民主态度,还是马克思法学研究计划的基本倾向以及后来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我们都可以辨识出马克思受到了甘斯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梅林就直言:“在正式的教师当中,只有爱德华·甘斯一人对卡尔·马克思的精神发展有过一些影响。”(梅林,第17页)后来,科尔纽具体从两个方面推论出甘斯对马克思的影响:“甘斯在使马克思转向黑格尔哲学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而这种哲学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中引起了决定性的变化……甘斯的影响还是加强了马克思的自由民主情绪,唤起了他对社会问题以及从社会主义观点解决这个问题的兴趣。”(科尔纽,第89页)对此,我们的理解是,甘斯是最有可能最先帮助马克思打开黑格尔哲学视野的人,但是他对黑格尔的阐释当中已经加入个人的理解,而正是这种甘斯版本的黑格尔主义才影响了马克思的法学研究计划。所以,如果说马克思一开始对黑格尔是反感的,那么甘斯对黑格尔的改造则有可能帮助其剥离出黑格尔哲学中对自己有益的成分。

然后,推动马克思接纳黑格尔的人主要来自博士俱乐部。按照马克思本人的提示,他在遭遇理想主义危机之后重新了解黑格尔的一个契机是1837年春夏之际到柏林郊区的施特拉劳修养。在这期间,他不仅从头到尾地了解了黑格尔及其弟子的思想发展脉络,而且还结识了青年黑格尔派“博士俱乐部”的主要成员,包括鲍威尔(Bruno Bauer)、鲁滕堡(AdolfRutenberg)、科本(Karl Friedrich Kppen)等人。对此,马克思说:“我同我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5页)事实上,马克思确实在理解现代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看到了黑格尔哲学相较于先验哲学的实践力量,从而认可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激进政治立场,但这依旧是一种主要被鲍威尔改造了的黑格尔哲学。

最后,加速马克思进入黑格尔问题域的中介可能有谢林。关于谢林与马克思的思想关联,国内外学术界都鲜有系统研究,这一问题的困难除了二者之间不甚明朗的直接关系之外,还包括谢林前后期思想的变化,特别是1841年重返柏林大学并作为普鲁士官方哲学家之后所表现出的保守立场。那么,谢林在马克思早年的哲学立场转变过程中是否发挥过作用呢?根据马克思本人对《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的描述,“我最后的命题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而为了写这部著作我对自然科学、谢林、历史有了某种程度的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3页)从中可见,马克思走出康德、费希特先验唯心主义的方向是进入现实世界,而这便是黑格尔以“有”或“存在”开启的逻辑学体系,核心是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但是,在黑格尔如此这般抽象的逻辑学体系得以建构之前,我们不能忽视谢林早期曾通过同一哲学克服先验哲学应有与现有二元分裂的努力及其对黑格尔的影响。从此,自然界作为人类精神的前提被纳入统一世界的视野,谢林的弟子斯特芬斯所讲授的人类学便是这种思路的放大,尽管他和自己的老师都是以一种浪漫主义的眼光看待自然。

我们据此推断,马克思走向黑格尔哲学的过程中应该经历了短暂的受谢林影响的阶段,并且主要肯定的是谢林早期的同一哲学。谢林对马克思的中介意义表现为,一方面以浪漫主义自然观接引一度激赏理想主义的马克思,另一方面以同一哲学的整合力量将马克思引向更为彻底的黑格尔学说。后来,麦克莱伦(David McLellan)在《马克思传》中以“很深刻,也很突然”描述了马克思转向黑格尔主义所呈现的思想外观,他称“马克思经历了从康德、费希特、谢林到黑格尔这一与德国古典哲学本身同样的发展过程”。(麦克莱伦,第22、23页)在这个意义上,引入作为中介的谢林,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通往黑格尔的哲学征途为什么从一开始就是批判性的,以至于后来他借助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原则重塑自己的哲学立场也是迂回地以古希腊原子论为载体。

马克思从1839年系统开始的古希腊哲学研究可以被视为铺垫形而上学人性根基的继续,但这一工作已经非常明显地受到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和政治立场的影响。按照马克思的理解,重新研究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和怀疑派哲学是理解现代人精神世界的关键锁钥,只不过人们从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因此,马克思摘录的七本《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和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是对这一工作的具体展开。此时马克思的思路是,青年黑格尔派揭示出现代人精神世界中最重要原则是自我意识,而这种精神觉醒早在晚期希腊哲学的三个派别中就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伊壁鸠鲁哲学以极其重要的思想形象在现代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所以他特别聚焦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原子论哲学的比较来申辩自己的哲学立场。值得注意的是,对两位自然哲学家的比较不仅是哲学史上的一桩公案,而且其内在的知识真理性问题及其对科学研究的影响已经深刻触及到19世纪的哲学发展。所以,接下来就要说清楚马克思如何借助晚期希腊哲学为形而上学铺垫人性根基。

第一,我们需要回答晚期希腊哲学对现代的意义何在。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和后来的研究者那里找到近乎一致的答案——青年黑格尔派认为自身与晚期希腊哲学具有最大的精神相似特征。马克思在博士论文开篇便以“英雄之死与太阳落山相似”隐喻晚期希腊哲学的重大意义,进而指出“在伊壁鸠鲁派、斯多亚派和怀疑派那里,自我意识的一切环节都得到充分表现,不过每个环节都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存在”,所以“这些体系合在一起形成自我意识的完整结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在这个意义上,古希腊哲学并非千年之前的陈旧思想,而是已经因为深刻预见了现代社会的精神原则而成为现代思想的内在组成部分,只不过这种隐匿的精神相似性还没有被充分发掘。

后来,麦克莱伦明确地道出了晚期希腊哲学之于青年马克思所蕴含的现代思想要素:“它们奠定了罗马帝国的哲学基础,深刻影响了早期基督教的道德,同时还含有18世纪启蒙运动理性主义的显著特征。”(麦克莱伦,第27页)所以,马克思走向晚期希腊哲学重建形而上学的实质是通过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原则为形而上学铺垫人性根基。

第二,我们需要追问伊壁鸠鲁以怎样的形象重返现代。

马克思从晚期希腊哲学三个派别中专门挑出伊壁鸠鲁派进行研究,并借助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宣示现代社会的精神原则,这种做法的深意值得追问。然而,只要回到19世纪欧洲思想史就会发现,伊壁鸠鲁作为现代思想的先驱在当时的科学、哲学、神学等领域中都已经广泛流行开来。

从科学领域来看,伊壁鸠鲁主要以原子论影响到英国自然科学研究,哈里奥特(Thomas Hariot)、培根、霍布斯、波义耳、牛顿等科学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原子论的世界观,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微观粒子建构机械主义的物质世界运动模型。然而,这条思想进路对马克思早年思想发展几乎没有产生影响,即便到了1844年写作《神圣家族》时候他依然认为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是一条不值得关注的线索。

从哲学领域来看,伊壁鸠鲁主要以作为准则学的感觉论影响到法国唯物主义,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拉·美特利等唯物主义哲学家都通过高扬伊壁鸠鲁来反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目的论。此外,休谟、康德等哲学家同样褒奖伊壁鸠鲁的感觉论,例如康德曾将伊壁鸠鲁与柏拉图齐名,作为感觉论和理智论的最杰出代表。但从马克思当时的表述来看,他在哲学领域对伊壁鸠鲁的了解应该主要来自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而黑格尔在其中并未给予伊壁鸠鲁很高的思想地位,以至于马克思说:“虽然黑格尔大体上正确地规定了上述各个体系的一般特点,但是一方面,由于他的哲学史——一般说来哲学史只能从它开始——的令人惊讶的庞大和大胆的计划,使他不能深入研究个别细节;另一方面,黑格尔对于他主要称之为思辨的东西的观点,也妨碍了这位巨人般的思想家认识上述那些体系对于希腊哲学史和整个希腊精神的重大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页)与之相反,马克思大力褒奖了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科本的著作《弗里德里希大帝和他的敌人》,而弗里德里希大帝(即弗里德里希二世,1740—1786年在位)是伊壁鸠鲁的现代信徒,是伏尔泰和拉·美特利的支持者,被称为“戴着王冠的唯物主义者”。特别有意思的是,作者科本自称该书的主要观点来源于马克思,其核心主张是古希腊哲学和现代启蒙运动具有内在关联,而伊壁鸠鲁是古代的启蒙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与哲学视野内的伊壁鸠鲁研究一开始只具有间接性关联,但却是他后来走向唯物主义的理论前奏。

从神学领域来看,伊壁鸠鲁主要以无神论影响到德国青年黑格尔派的宗教批判。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中,马克思特别批评了伽桑狄用伊壁鸠鲁主义来阐释神学的做法,斥责“伽桑狄是自己在向伊壁鸠鲁学习哲学,他不能向我们讲授伊壁鸠鲁哲学。”(同上,第10页)紧接着,马克思就以伊壁鸠鲁的格言“渎神的并不是那抛弃众人所崇拜的众神的人,而是把众人的意见强加于众神的人”来宣称“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同上,第12页)从而表达了自己鲜明的无神论立场。事实上,宗教批判的无神论路径构成了马克思走向伊壁鸠鲁的直接原因,它为马克思铺垫形而上学的人性根基准备了必要条件。

第三,我们需要总结伊壁鸠鲁相较德谟克利特的贡献。

马克思特别注意到,关于伊壁鸠鲁与德谟克利特的思想关系,古往今来一直都在盲从一个根深蒂固的偏见——伊壁鸠鲁的原子论是对德谟克利特的翻版抄袭或主观臆造,但马克思却发现了这种偏见的根本谬误。一方面,他聚焦二者之间的一般差别,从知识的真理性和可靠性、科学活动和实践的倾向、思维方式的根本特征三个层次逐层深入,得出了“很难设想的是,这两个处处彼此对立的人会主张同一种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页)的结论。另一方面,他详细比较了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通过原子脱离直线而偏斜、原子的质、不可分的本原和不可分的元素、时间、天象五个方面揭示出原子的矛盾性存在,即原子始终处于自由与必然、个体与总体、现象与本质、短暂与永恒、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之中。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伊壁鸠鲁发现了原子论之于人类理性的精神价值,他真正实现了客观对象与主体意识的统一。其中,马克思特别指出,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理论不是对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的随意修改或臆造,恰恰相反,“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说就改变了原子王国的整个内部结构,因为通过偏斜,形式规定显现出来了,原子概念中所包含的矛盾也实现了。”(同上,第38页)

我们需要明白,马克思通过大力发挥伊壁鸠鲁原子论所要实现的理论目标是反对包括宗教、政治和思想专制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神学禁锢,进而在人性根基上重建形而上学,以此为早年法学研究中的哲学困境寻找出路。这种具有人类学视角的形而上学从一开始就与近代机械论形而上学和德国先验论形而上学具有根本差异,并且与黑格尔哲学也只是在自我意识维度或主体能动性方面存在交叉。在此,马克思发展了伊壁鸠鲁“在哲学中寻求幸福”的原则,将“世界的哲学化”和“哲学的世界化”视为现代生活中同时展开的两重维度,充分张显了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原则。按照马克思最初在大学谋取教职的计划,他将进一步系统研究晚期希腊哲学从而启蒙现代人的精神世界。但是,普鲁士当局对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对推动马克思在大学谋教职的鲍威尔)的态度变化迫使马克思中断了铺垫形而上学人性根基的哲学探索,《莱茵报》的现实工作需要将他拉回到一度搁置的法律研究中,但步入社会之后的马克思已经是在一种全新的问题域中展开自己的法学实践了。
三、揭露现行法律的非人本质

马克思获得博士学位之后以青年黑格尔派成员身份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和政治批判在其思想进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他从1842年4月开始先后在《莱茵报》上发表了33篇文章。相较于大学期间先制定一套完满的法的形而上学体系,再将其应用于具体实定法的先验论做法,《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因直接遭逢法律和政治难题,而将关注重心从抽象的法理世界转移到现实的物质利益、法律规定和政治国家之中。正是由于《莱茵报》期间的特殊经历,马克思才实现了法学实践的人类学诉求,意识到理性主义法律和国家是人性的理论抽象,而黑格尔法哲学(特别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代表了现代社会的原则性高度。接下来,我们将通过马克思《莱茵报》时期集中关注的新闻出版自由、物质利益难题、历史法学派批判和基督教国家的伪自由主义四个主题来呈现他如何在法的理念与现实的张力之间追寻现实的自由。

第一,考察法的理念的实现情况。

作为一名深受法学和哲学洗礼的年轻博士,马克思在初涉社会问题分析时最先调动的是法学知识背景。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哲学,尤其是德国哲学,爱好宁静孤寂,追求体系的完满,喜欢冷静的自我审视;所有这些,一开始就使哲学同报纸那种反应敏捷、纵论时事、仅仅热衷于新闻报道的性质形成鲜明对照。”(同上,第219页)所以,马克思在自己的新闻工作中最先就与普鲁士的多项法律规定展开激烈辩论,以此探讨作为社会规则和理性诉求的法律在现实中的实际效用。其中,他关于书报检查令与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张力分析尤为著名。

随着德国资产阶级在经济上逐渐崛起,他们向往更大的政治自由,因此便提出了废除1819年颁布的书报检查令的要求。面对外部压力,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于1841年12月24日通过了新的书报检查令,“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07页)此举一出,资产阶级自由派欢欣鼓舞,甚至《莱茵报》也在1842年1月23日大唱赞歌:“新的书报检查令使我们充满了巨大的快乐,也充满了新的勇气和信心,虽然我们还没有获得出版自由,但是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法令,这个法令如果得到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就将对政治生活的发展起无限的促进作用。”(转引自科尔纽,第303页)但是,马克思很快便发现了其中的悖谬,于是便写作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3年发表于瑞士出版的《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

与资产阶级自由派停留于事件的表面胜利不同,马克思发现新书报检查令的条文之中附加了大量的条件限制。其一,书报检查令规定只能以严肃而谦逊的态度探讨真理,但马克思指出真理本身不并以谦逊为标准,反而还具有普遍的形式,不可能被任何特殊的个人占有。其二,书报检查令规定了新闻出版的一般标准,但书报检查制度本身可以不受这种条件限制,并且书报检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由书报检查官具体把控执行标准。其三,书报检查令不允许违背普鲁士国家的一般宗教原则,因而更不能违背以基督教为统治原则的政治国家。其四,新的书报检查令将原来维护道德和良好习俗的规定更改为措辞合乎礼貌、倾向善良,这实质是让自律的道德让位于他律的宗教和政治。其五,书报检查令对出版物的感情和思想倾向进行追究,从而让法律制度丧失了任何客观标准,成为了一种恐怖主义的法律。其六,书报检查令规定新书报检查官的选取标准是学术才能、地位和品格,但这三者之中却只有地位是相对确定的标准,所以马克思直言“地位是学术才能和品格借以在社会中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0页)。针对上述六大悖谬,马克思得出结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同上,第134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步入社会之初便深刻领会到法的理念与其具体实现之间有差异,甚至是对立的,高扬人性的法律理念有可能在现实中极大地蔑视人性,这促使马克思进一步深入法律实践过程中寻找原因。

第二,揭露现行法律的利益根源。

由于上述关于书报检查令的文章过于敏感而不得在国内发行,马克思最早在德国政治界公开亮相是以参加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的方式实现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于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在杜塞尔多夫举行,马克思就其中的新闻出版自由和林木盗窃法两个问题在《莱茵报》上发表了自己的不同见解。概言之,通过这两篇文章,马克思揭示出法的理念在实践中流产的关键根源在于等级利益的差异,特别是物质利益的悬殊。

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分别分析了诸侯(即德皇家族)代表、骑士(即贵族)代表、城市代表作为“自由反对派”去抵抗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议会辩论情况的复杂原因。他指出,“在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中,特殊等级精神比在其他任何场合都表现得清楚、明确而充分”,“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同上,第146页)于是,他将这场辩论比作一面“镜子”,其中政治主张映射出特殊的利益诉求。

进而,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发现,特殊等级的利益根源是物质利益。他首先借助详实的法律材料证明捡拾枯树枝和盗窃林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前者作为德国境内自16世纪以来就默许的习惯长期存在,只是到了19世纪30年代资产阶级逐渐崛起之后才重新提出了从重处罚捡拾枯树枝的诉求。为此,马克思一方面举出“干枯的树枝树杈”与“根深叶茂的树和树干”作为贫富的自然表现,肯定了贫民作为人而生存的需求和权利,并调侃道,“在自然力的这种活动中,贫民感到一种友好的、比人类力量还要人道的力量。”(同上,第252页)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立法者这种残酷的规定实则是怯懦的私人利益在作祟,其根源是对物质利益的不合理占有。在这个意义上,特权等级的习惯法是违背法的根本理念的,并且常常与贫民的习惯法处于对立之中。于是,马克思反问道:“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6页)经过这样一正一反的对比,马克思发现特权等级的私人利益已经改写了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国家准则已经沦丧为特权等级的个人意志和利益诉求。在这一困境下,马克思进一步追问普鲁士国家的立法根源。

第三,批判历史主义的法学谬误。

对于《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和法律实践而言,马克思昔日的老师萨维尼于1840年出任普鲁士负责法律改革的法务大臣这一事件不可忽视,此举意味着历史主义法学在事实上开始规定德意志国家的基本原则,一种与法国大革命掀起的世界主义浪潮相反的历史逆流即将在德国拉开。在为《莱茵报》撰稿期间,马克思从多个角度批判了这种曾经影响过自己法学研究计划的思潮,但最集中和激烈的批判体现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这篇战斗檄文里。

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并没有将批判的矛头对向萨维尼,而是直指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胡果(Gustav Hugo),这里面不仅有政治可行性的考虑,而且就批判效应来看也更加彻底。作为多卷本《民法》的作者,胡果在事实上构建起一个法律体系,马克思大学时期所学的法学全书就深受其影响,其中最能代表其法学理念的是《民法》讲座教科书的第二卷《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相较于后来萨维尼等人拒斥自然法的主张,胡果给自己提出的目标是用实证和历史的方法修正自然法的哲学基础。在此过程中,他回到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的观点——自然法不等于理性,而是自然教给动物的法。这种法的形而上学观点实质是一种法学人类学,它主张法律实践中要结合人类本性中的动物维度和人的维度,将理性建构在低于自身的生物机能之上。虽然这种思路契合马克思大学时期法学研究计划中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统一的视角,但将人降格为动物的自然法遭到了马克思的严厉批判,他将其称为“唯一轻佻的产物”。(同上,第229页)

所以,马克思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首先便批评了历史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这让他进一步意识到法的形而上学应用于制定实定法的不可行性。然后,马克思批驳了历史主义法学在确定法律根源上的任意性,即不加批判地看待本民族历史,进而抹杀与其他民族的历史差别。马克思认为,历史法学派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非论证地宣称日耳曼民族历史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径直从这种正当性中引申出权利,所以,“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同上,第231页)最后,马克思认为以浪漫主义的方式回归民族历史和传统的法学实践根本不可能担当起为当代立法的使命。如果借助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世界性影响来看,历史法学派的政治实践无疑是反动的倒退。马克思通过对胡果著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的引证式批判,得出了如下结论:“实际上只须略加考证,就能够在种种天花乱坠的现代词句后面重新看出我们的旧制度的启蒙思想家的那种龌龊而陈旧的怪想,并在层层浓重的油彩后面重新看出这位启蒙思想家的放荡的陈词滥调。”(同上,第238页)因此,马克思说历史法学派根本没有达到其追认先师康德的水准,因为康德代表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德国理论”,而历史法学派只能炮制出“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最终将批判的眼光转向了法律制度的实践场所——普鲁士国家。

第四,解析实践法律的政治国家。

谈及萨维尼的法律改革,马克思特别关注到1842年2月开始秘密拟定的《婚姻法草案》。按照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设想,利用基督教统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以宗教规定家庭生活的原则,而婚姻构成了家庭的基础。所以,马克思便通过批判新修订的离婚法,逐渐看清楚了普鲁士国家的本质是基督教国家,宗教与政治的混沌不分、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复杂纠葛造成了法律实践严重背离法的理念。

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一文中,马克思自觉区分了与普鲁士法学家和莱茵法学家不一样的第三种态度,即“从一般法哲学观点出发的评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他认为普鲁士法学家在批判《婚姻法草案》时流于主观的宗教批判视角,完全没有深入到法案的内容;而莱茵法学家则将婚姻问题的一半交给宗教和教会,另一半交给国家和法律,从而搁置了婚姻内涵的圣俗矛盾。对此,马克思坚决主张婚姻问题的实质是世俗伦理问题,它应该完全交由伦理和法律规范,而无关宗教的原则。事实上,马克思在此是坚决捍卫伦理和法律的人性根基,反对神学力量对世俗事务的过分规定。他坚信:“那些并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是一个缺点,这个缺点并不会由于人们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而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求盲目地服从们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而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求盲目地服从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是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而消除。”(同上,第349-350页)

事实上,对人的本性的轻视构成了基督教国家的内在缺陷,它集中体现在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历史法学派无视法国大革命积极影响的狭隘民族主义倾向。马克思注意到,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基督教国家方案是用基督教原则统治国家,而不是将基督教提升为自由理性国家中的世俗事务。这样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政治任意摆布宗教而使神学丧失了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规训人民对政府意志和国家统治无条件崇拜,因而从根本上无助于理性国家和自由人民的实现。至此,马克思的全部问题意识被引向了如何从哲学层面理解国家的本质与内容,这距离他走向黑格尔法哲学只有水到渠成的最后一步了。

综上所述,从大学期间的法学研究计划到《莱茵报》时期的政治法律实践完整揭示了马克思思想起源中法学与哲学的内在统一。一方面,马克思以法学积淀了理解社会的专业知识,参与了当时大量的法律与政治事务;另一方面,马克思将哲学置于优先法学的理论地位,进而以哲学研究推进法律实践和政治批判。尽管他此时没有认可斯特芬斯、胡果等先驱将人类史纳入自然史的做法,但是他通过法学与哲学双元思想背景形成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统一的人类学视角。甚至可以说,马克思后来关于人的本质探讨、现实的个人及其历史规定、自然史从属于人类史、普遍的人的解放等重要学说,都是对法学人类学的批判性发展。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从大学到《莱茵报》时期的法学与哲学背景具有锚定其思想发展方向的根基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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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尔纽,1980年:《马克思恩格斯传》(第一卷),刘丕坤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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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光灿、吕世伦主编,2001年:《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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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麦克莱伦,2005年:《马克思传》(第3版),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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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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