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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间——重思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

文章来源《现代哲学》2023年第3期

摘要罗尔斯在建构其正义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多次谈到马克思的思想,并从中获得重要的思想资源,并给予很高评价。正义问题是罗尔斯解读马克思的核心问题。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劳动价值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二是通过回应国际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提出马克思预设的正义观;三是分析共产主义社会作为超越正义的社会是否值得期许。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蕴含着双重维度——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他抓住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但对共产主义与正义的关系存在着根本性的误读。

关键词正义;劳动价值论;共产主义;财产权

在现代学术语境中,作为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John Rawls)和作为自由主义批评者的马克思分属不同的思想体系,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理论目标,对现实社会问题采取了不同态度。然而,罗尔斯在建构其正义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多次谈到马克思的思想,并从中获得重要的思想资源。他批判性地吸收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批评的主要观点,并对其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社会学给予高度评价。罗尔斯对马克思的解读以正义问题为核心,主要集中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著作中。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蕴含着双重维度: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维度看,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立足于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进行尖锐批判。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维度看,罗尔斯根据正义作为社会制度首要德性的观点,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正义问题的阐释存在着根本性误读。在政治哲学日益成为马克思哲学研究的“显学”的今天,重温罗尔斯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有助于在比较语境中开显马克思政治哲学广阔的思想空间,从而深化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

一、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

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考察的过程中,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与以往一切制度的不同,它是一种自由独立的制度,在实质上却与前者一样是一种不正义的剥削制度。《资本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历史性存在,资本关系不具有永恒性,它只是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生产关系。自从斯密以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就将自然科学中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方法引入对经济事实的分析中,以期发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斯密的劳动价值论直接讨论的对象是工场手工业中的劳动形式,然而他把这种劳动形式看作是人类学意义上的一般劳动。这一方面反映了斯密对劳动的理解达到概念化的抽象高度,另一方面也遮蔽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的历史性和特殊性,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诸多问题因而无法呈现出来。虽然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发明,但作为《资本论》的理论基础却得到创造性的阐释和运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劳动价值论不再是纯粹的经济学理论,而是作为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成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科学依据。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建立在对《资本论》及其手稿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批判建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域中,劳动价值论的主旨是“挖掘资本主义秩序之外在表象下的深层结构”[1]。这显示出罗尔斯对马克思认识的深刻性

罗尔斯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要义概括为两点:一是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增加的总体价值等同于耗费的总体劳动时间;二是剩余价值等于未付酬的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的收益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归劳动者所有。劳动价值论“使我们能够了解劳动时间的花费轨迹,并发现那些使得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劳动能够被剥夺以及剥夺多少的各种制度安排”[2]。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剥夺隐藏在我们的视线之外,劳动价值论就是要揭示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这一特征。通过对人身独立制度和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的强调,这一特征被遮蔽起来。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社会里,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剥夺和占有是公开透明的。佃农知道为自己劳动的天数和为地主劳动的天数,并能够算出剥削的比例是多少,因而是公之于众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工人劳动力的价值,这种劳动力被要求超时间地使用,以创造出比维系他自身生存与发展所需价值更大的价值。然而,工人无法知道他的总劳动时间中用于生产生活资料的时间是多少,用于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是多少,对剥削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剥削的比率都一无所知。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批判关联起来,成为剩余价值学说的理论基础。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直接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人被主人通过直接可见的暴力、宗教、伦理、政治等力量控制在奴役关系之中。“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3]不只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一方,实际上所有社会成员都是不自由的,其身份、地位、义务、角色等都是由他们在社会总体结构中的位置直接规定的。“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4]与之相比,资本主义是人身独立的制度,工人对自己的劳动能力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他可以自由地选择资本家。形式上平等的自由权利制造了意识形态的幻觉,造成工人可以独立于所有资本关系而具有实际选择能力的表象。马克思认为,植根于市场交换关系且由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所表达和保护的只是公民之间的自私自利。而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认为,“在一个设计良好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中,这些得到正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恰当地表达和保护了自由平等公民的高阶利益”[5]。在对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中,罗尔斯列举了一系列自由权利,具有价值优先性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这些自由权利。而自由主义权利遭到马克思的尖锐批判,这源于其作为意识形态支持并证明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

根据对《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研究,罗尔斯得出这一结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是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算资本主义是充分竞争的,甚至就算它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6]即便存在着充分完善的市场,工人得到自身劳动力的全部价值,自由协商签订的劳动契约仍然是不正义的,因为工人并没有得到他的劳动的全部等价物。由于在经济结构中地位的不平等,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发生实质上的不正义。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在于贡献与获得之间的不等价,在于对劳动力的盗窃和侵占。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货币贬值、产业后备军的竞争、生产周期的循环变动等,工人甚至没有获得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意味着贡献与获得之间存在的不正义进一步加深。

通过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研究,罗尔斯抓住了马克思论证资本主义制度不正义的根本思路。这种思路可以概括为:在市场交换领域,每个经济主体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彼此交互性地交换数量相等的价值;当穿过表层的交换领域,进入资本主义深层的生产过程,就会发现经济主体之间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7]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特征,二者形成鲜明对比。通过交换,资本获得劳动力这一特殊的商品,它是属于资本的生产力和再生产力,能够使资本得以保存和倍增。劳动力作为有生产能力的生命力,成为资本的一个要素,它对现存的生产资料发生作用。通过支付工资,资本占有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支配权,并获得在这段时间内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所有权。罗尔斯总结说,正是通过这个劳动过程,与劳动相对立的由资本所占有的客观价值世界越来越强大,因而资本对工人支配的权力越来越大,不正义的程度越来越严重。

在罗尔斯看来,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占据资本主义制度结构中的上端位置,因而可以侵吞别人的剩余劳动。可以说,罗尔斯的这一解读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在马克思那里,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成为资本家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合法凭证。资本家和工人是资本主义社会体系中的两极,资本家控制了全部生产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唯一不拥有的生产要素就是劳动力,它由工人本人拥有。在罗尔斯看来,二者的基本特质体现在资本主义循环运动的相应公式上。资本家凭借其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仅在生产过程而且在整个社会行使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的实质体现在G-W-G′的循环运动上,这种运动是无止境的,尽管运动的起点和终点在质上没有变化,但在货币量上是不同的,即G<g′。资本循环运动是持续更新的,每个环节和阶段都蕴含着进一步发展的必然性,因而不存在达到终点的可能性,这是一种黑格尔意义上的恶无限,根植于资本的内在本性。工人的角色和目的体现在W-G-W′的循环运动上,其中商品W的价值通常等于W′的价值。罗尔斯指出:“从总体上看,工人终其一生都不能积累财富;他们的积累只是为了延迟的消费(例如为了他们的晚年而储蓄)。把所有的工人作为一个整体,那么,他们的净积累就是零:较为年轻的工人所积累下来的都被较为年长的工人花掉了。”[8]增加的总体价值并不是由创造它们的人占有,而是由那些不劳动却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占有。

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详细论证了总体的剩余价值如何以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形式在不同的权益人那里进行再分配。对于生产资本,以利润的形式占有剩余价值;对于生息资本,以利息的形式占有剩余价值;对于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占有剩余价值。罗尔斯认识到,“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赋予了某些阶级以生产资料拥有者的关键地位,这使得他们可以要求以利润、利息和租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回报”。[9]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各种类型的回报显得天经地义。罗尔斯的这个看法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三位一体”公式的分析中得到印证:“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10]罗尔斯根据劳动价值论,回应了马克思之后才得到实际发展的边际生产力理论对马克思的可能挑战。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是:资本、土地和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在社会总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都做出相应贡献,资本和土地的贡献者应该与劳动力的贡献者一起参与分配社会总产品,这种根据贡献原则进行的分配是正义的。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社会生产中的一个特殊要素,社会生产总量应该归功于现在和以往的劳动,利润、利息和地租都是劳动创造的结果,劳动是判断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根本要素。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批判中,罗尔斯抓住了劳动价值论这一关键之点,把劳动价值论作为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基础。

二、在思想交锋中解读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马克思主义者就“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持久的学术争论。这一争论大致可以划分为反对派和赞同派两个派别。反对派以塔克(Robert Tucker)、伍德(Allen Wood)、布伦克特(George Brenkert)等为代表,主张马克思反对正义;赞同派以柯亨(G·A·Cohen)、杰拉斯(Norman Geras)、胡萨米(Ziyad Husami)、尼尔森(Kai Nielsen)等为代表,主张马克思赞同正义。[11]围绕马克思是否持有某种正义理念,双方都从马克思的相关文本出发,却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罗尔斯也介入到这一争论之中,并声称同意赞同派的观点。他对两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归纳和学术评论,并在这一基础上分析了其所理解的马克思正义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吸收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许多观点,尤其是关于财产权的观点,但二者又具有根本不同。

对于马克思与正义这一问题,罗尔斯首先总结了伍德等反对派的基本观点。这一基本观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资本论》中所描述的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并不涉及对工人的不正义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对社会主义的公平或正义理念进行了尖锐批判;正义规范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是特定生产方式的要素,与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关;正义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上层建筑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时,正义将随之改变;马克思的目标并不是从改良主义的角度实现分配正义,而是主张生产资料财产权的根本变革;马克思的主要工作不是提出某种道德理想,而是挖掘推翻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力量;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正义的环境,即不存在资源稀缺和社会冲突,因而不再需要正义;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并不是因为它违背了正义,而是因为它违背了自由和自我实现的原则。[12]罗尔斯的总结基本涵盖了反对派的主要观点。

随后罗尔斯对反对派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观点进行评论,其评论的重点是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关系。反对派伍德引用《资本论》第3卷描述正义与生产方式关系的著名段落,得出这一结论:“对马克思来说,行为或制度正义与否,不在于它是否体现了一种法权形式……而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13]在伍德看来,每种生产方式都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正义观念,当某种正义观念被调整以适应作为其基础的生产方式时,就会促进生产方式的良性运行。与历史上其他一切生产方式一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有某种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能够帮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效地完成其资本积累的历史使命。根据反对派的这种观点,完成了资本积累这一历史使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或者如罗尔斯对这一观点的阐释那样,“存在着一种适合于它的正义概念,并且,根据这种正义概念,只要它的规范被人们所遵循,资本主义就是正义的”。[14]在反对派看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关的正义观念也许能够适应过去的或未来的生产方式,但并不适应资本主义的历史境况。罗尔斯认为,正义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这陷入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

罗尔斯接着讨论了柯亨、胡萨米、杰拉斯等赞同派的基本观点。赞同派认为,马克思持有某种正义观念,并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这一点得到罗尔斯的认同。在罗尔斯看来,与反对派针锋相对,赞同派的主要观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部分,根本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实质上是资本家对未付酬劳动的剥削关系;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剥削称为“偷窃”或“抢劫”,因而是不正义的;《哥达纲领批判》假设了按需分配这一非历史性的正义标准,历史上的一切生产方式都可以根据接近这一标准的程度而得到道德评价;正义社会制度的实现需要特定的物质环境,否则将陷入幻想;如果持有涵盖财产权和其他基本物质权利的视野宽广的正义观念,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就不是改良主义的,因而与马克思的革命性学说并不矛盾;尽管道德批判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中是不充分的,但仍占有一席之地,并伴随着他对历史变革力量的分析;权利和正义可以用来评判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不应该只是归结为司法性概念;按需分配是一种理想的正义原则,要在国家消失以后才会出现,它的目标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我实现;根据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把正义和权利的价值与自我实现和自由的价值人为地区分开来,是完全武断的。[15]客观而言,罗尔斯对赞同派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点的总结已经比较全面,遗憾的是他并未指出赞同派的这一核心论点:正义包含两层决定因素,一是生产方式决定正义;二是阶级利益决定正义。正如赞同派胡萨米所认为的,“社会的分配方式可以由一个不同于主流(或占统治地位的)正义标准的标准来衡量。被剥削阶级,如无产阶级,就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标准的正义概念,并对现行的生产资料分配和收入分配予以否定性评价”。[16]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有反映其阶级利益和地位的正义观念,无产阶级在从自在向自为过渡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自己的正义观念。

罗尔斯对赞同派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观点进行了详细地评论,其评论的重点是通过对交换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区分,指出资本主义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为了说明这一观点,罗尔斯引用《资本论》关于交换的表象形式与实质内容的一段话,其中关键内容是:“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17]从表象形式看,工人签订的劳动契约是自由协商的结果,这一过程是在遵循资本主义交换法则和财产权法则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正是在这些法则的支撑下,资本家完成了对未付酬劳动的占有。赞同派指出,当马克思用“抢劫”“盗窃”描述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时,意味着在他那里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这必然意味着马克思预设了一种普遍认同的正义观念,根据这一正义观念,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社会形态都能得到正义与否的评判。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不是相对主义的。罗尔斯认同赞同派的这一观点。在他看来,马克思秉持什么样的正义观念呢?

罗尔斯认为,根据劳动价值论的相关观点,马克思预设的正义观念是“劳动是生产的唯一相关因素,而且,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获得和使用社会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18]这一正义观念实际上包含两个基本部分:一是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所有人类社会财富最终都是劳动的结果,因而不通过劳动而获得的一切收入都是非正义的;二是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地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权利,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和这种平等权利是相悖的,因而是非正义的。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始终认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有人都应该享受到财产权的收益,所有人的劳动和其他活动都应该摆脱外在经济规律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凭借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私有财产权获得纯经济租金是不正义的,因为这实际上剥夺了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罗尔斯指出,马克思彻底解构了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并指出任何结构性地设置纯经济租金的制度都是非正义的剥削制度,这也是马克思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称作“抢劫”“盗窃”的根本原因。在罗尔斯看来,马克思期望的正义就是要瓦解这一社会境况,即一个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财产权的垄断,控制和占有另一个阶级的生产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生产条件。

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以上解读建立在对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基本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在马克思不同时期的著作中,他多次表达了关于劳动和财产权的正义预设。比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用“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19]取代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财产“归属于全体个人”[20];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他们的总生产实行控制”[21];在《资本论》中提出“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2]。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可以看出,理想的正义观念意味着联合起来的成员共同控制生产资料和组织劳动过程,因而能够共享社会生产的全部果实。每个人都是共产主义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拥有决定生产份额和消费份额的权利。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政治领域的权利平等延伸到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把平等扩展到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每个人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其他人都是一样的。罗尔斯从生产资料财产权的视角分析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抓住了问题的实质,这是他的深刻之处。

在建构正义体系的过程中,罗尔斯吸收了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基本观点。针对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允许生产资料的财产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弊端,罗尔斯继承了马克思生产资料财产权联合占有的观点,提出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强调生产资料财产权的广泛分布对于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财产所有民主制度的背景机构努力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经济,并因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23]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强调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每一时期的开始时就要普遍分布,而不是在每一时期结束时通过再分配使社会收入照顾到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每位公民才能成为社会合作中的平等成员,才能平等地行使政治权利和运用社会公共资源。罗尔斯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只是试图将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尽可能普遍化分布,以实现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政治价值。在财产权方面,马克思与罗尔斯具有根本区别:罗尔斯将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看作是资本主义的理想制度,把公民获得财产权看作是实现正义原则的有效方式;而马克思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和以之为基础的阶级关系,建立一个以按需分配为正义原则的共产主义社会。

三、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对于马克思政治哲学中共产主义与正义的关系,罗尔斯给出了自己的批评。根据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立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义理论的实质是对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进行设计,以建立一个良序的正义社会。“一种公共的正义观念构成了人类良序联合体的基本宪章。”[24]现实的社会环境需要正义原则进行调节,消灭正义或只是对正义的轻视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现实的社会环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稀缺,即“客观环境中的适度稀缺”;二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即“主观环境中的利益冲突”。[25]现实的正义环境在罗尔斯看来是不可能消失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必须的。他指出,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马克思预设的正义观念,即劳动是生产的唯一相关因素,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经济计划,共同分享社会财富,因而它是一个意识形态、异化、剥削和劳动分工都已消失的理想社会。这种理想社会无疑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但这种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是超越性的,即外在于社会现实的,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在共产主义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由于自己的政治哲学立场存在着对马克思的根本误读。

罗尔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特征的把握是深刻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者自由联合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通过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参与的民主计划进行引导,因而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需要意识形态的说辞。罗尔斯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包括两个类型:假象(illusion)与错觉(delusion)。对于假象,罗尔斯举了《资本论》的一个例子:封建制度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比率是公之于众的,与之相反,资本时代的工资体系掩盖了这一比率,它不会告诉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哪一部分是针对必要劳动的,哪一部分是针对剩余劳动的,因而呈现出一种意识的假象。对于错觉,罗尔斯举例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在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的基础之上,它积累了社会所需要的剩余价值,并能够满足个人需要,呈现出文明的一面,因而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盗窃”“抢劫”从人们的视线里隐匿不见,呈现出一种意识的错觉。在生产者自由联合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成员都能知晓和理解社会的经济运行,原则和实践、表象和本质直接合二为一,因而一切意识形态都将成为多余的。

罗尔斯通过与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四个特征的对比,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不存在异化的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制度,资本家获得支配工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通过市场来行使的,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视线之外,也就是说,自由市场制度隐匿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异化和剥削关系。资本主义剥削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制度所拥有的各种特权,这些特权在罗尔斯看来有三种表现:一是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程序等环节,由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社会剩余落入不从事劳动的资本家手中;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独裁式权力决定劳动的方式、劳动分工的程度、新机械设备的引入等;三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决定社会剩余的使用,也就是决定投资的方向和投资资金的数量。“马克思认为,如果这些特权掌握在自由联合的生产者们的手中,并且通过一种公开而民主的经济计划(所有的人都理解该计划并参与了该计划的制定)来加以实施,那么,就不会存在剥削。意识形态意识或者异化也不会存在。”[26]罗尔斯认为,在生产者自由联合的社会,虽然存在着用于公共支出的社会剩余,但是不存在未付酬的剩余劳动,也不存在凭借生产资料的财产权获得私人利益的情况。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虽然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有实质性进步,但这种进步仍伴随着缺陷。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制度,不存在非对称的权力关系,不存在阶级差别,每个人都被同等地作为劳动者来看待,获得收入的唯一根据是劳动贡献,因而真正确立了权利平等原则;二是终结了阶级剥削,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和社会总产品实行集体的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和社会集体福利,而不是由少数人以排他性的方式占有。这种进步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二是“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27]从这里可以看出,人的自然天赋方面的不平等和家庭负担方面的不平等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特征。由于这两个特征的存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只是形式平等,这种平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用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而根据马克思的立场,这是不正义的。正是出于对马克思这一洞见的重视,罗尔斯向社会主义靠拢,从而偏离了古典自由主义。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在于消除由自然天赋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上的不平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最大化的平等。他认为,马克思解决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不平等的路径是超越性的,即通过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实行基于自我实现的按需分配原则。

根据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因为它不再需要正义原则对社会和个人进行规范与调节,关于正义的任何争论都将成为多余的。按需分配“不是一条正义的原则,它也不是一条正当的原则。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或原理,可以准确地描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变革以及社会的运行机制”[28]。从这里可以看出,按需分配不是一个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它是描述共产主义社会事实性的一种方法。在罗尔斯看来,按需分配描述的是正义环境已经消失的情况下社会存在的状况,而不是解决社会分配问题的正义原则。由于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立场的限制,他把正义理解为一种补救性正义,强调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内通过正义原则的实施就可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既不主张消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不主张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当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正义的环境时,他就自然得出不需要正义原则和规范的结论。事实上,马克思是在异质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思维平面上谈论正义原则的,罗尔斯对共产主义正义的理解是一种偏见。按需分配并不是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同样的善品,而是强调每个人都同等地有权获得自我实现的条件。

在罗尔斯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无疑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但却是不值得欲求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法实现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罗尔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吸引人的特征之一在于,它的成员不是根据正义原则从事任何行动,不具有某种能够被正义观念所打动的心理倾向,也就是说,它根本不需要人们的正义感。对正义原则的讨论和具体不正义问题的解决根本不是其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占有欲望的无限性批评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是很容易的,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对正义的关注的缺失之所以是不值得欲求的,乃是由于,具有某种正义感以及具有与正义感相关的各种理念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是理解其他人、承认其他人的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29]。站在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上,没有正义感,正义制度将无从建立,而正义感需要在人性适度自私和资源适度匮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逐渐塑造起来。罗尔斯过于依赖个人的正义感,忽视了生产方式和财产权的决定性影响。罗尔斯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一个完美且静止的社会状态,但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社会的另一层更为深刻的含义是一场现实的运动,是一种没有止境的理想性追求。共产主义需要正义原则和正义感,只不过不再是自由主义式的正义原则和正义感。

四、结语

总体而言,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劳动价值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二是通过回应国际学术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提出了马克思所预设的正义观;三是分析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质,以及这种超越正义的社会是否是值得期许的。对于前两个方面,罗尔斯深入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中,即使不完全赞同,也抱有充分了解和同情的态度,其解读基本符合马克思的精神和立场。对于第三个方面,罗尔斯提出了根本性批评,并存在着根本误读,原因在于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立场。

罗尔斯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解读坚持两个基本维度。一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维度,对前两个方面的解读之所以恰当且深刻就在于对这一维度的把握和运用。通过对《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解读,罗尔斯抓住了经济学理论在马克思正义理论中的关键地位。正是对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了解,罗尔斯看到了劳动价值论对于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根本重要性。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解读坚持了科学和价值相统一的辩证法,劳动价值论既为理解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科学基础,同时又具有道德判断的意义。根据劳动价值论,一切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只有劳动才是价值分配的唯一合理根据。正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这一认知,罗尔斯提出了马克思的正义观:人们的联合劳动是生产的唯一相关因素,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应该向每位社会成员平等开放。罗尔斯的这一概括是深刻的,既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提供了道德依据,又把握到自由人联合体得以可能的经济基础。但由于罗尔斯把共产主义社会看作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因而他并未思考马克思的这种正义观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究竟是何关系。

二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维度,在自由主义的制度框架内思考正义,使罗尔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正义观念产生误读。对《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洞察,使罗尔斯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批判的深刻性,并强调良序社会的建构需要吸纳马克思的诸多观点。但由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罗尔斯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相互竞争和相互合作的体系,正义理论的目的是在现存的制度框架内确保这一体系的良序运行,使每位成员尤其是最不利者能够从中获益,因而具有改良主义的性质。而马克思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现生产方式的变革,建立一个没有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因而以推翻资本主义社会为前提。如果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立场理解共产主义中的正义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把自由主义的价值规范嫁接到共产主义社会,从而产生根本误读。马克思主张存在着正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共产主义社会,但这并不是指一般正义的消失,而是超越了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达到每个人的个性都能获得实现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2页。

[2] 同上,第34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3-894页。

[5]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d. by Erin Kelly, Cambridge, London: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77.

[6]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43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02页。

[8]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40-341页。

[9] 同上,第36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941页。

[11] 双方代表性的文献参见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12]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51页。

[13]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第15页。

[14]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52页。

[15] 同上,第356-357页。

[16] [美]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47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73页。

[18]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66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9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1-58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8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6页。

[23]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p.139.

[2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 

[25] Ibid., p. 110. 

[26]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78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页。

[28] [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84页。

[29] 同上,第385页。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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